登录 | 注册

首页 | 学习中心 | 下载中心 | 知识大全 | 作文 | 常识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您当前位置:多思学习网教育学习考试频道资格考试司法考试试题2017司法考试zfw基础班经济法讲义

2017司法考试zfw基础班经济法讲义

03-06 17:19:09司法考试试题
浏览次数:177次 
标签:司法考试真题,司法考试教材,司法考试历年真题,http://www.duosi8.com 2017司法考试zfw基础班经济法讲义,

34
1 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2 可备条款。 (1)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并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具体规定如下: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及不满3个月不得约定 3个月以上——不满1年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合同和预告解除合同的前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培训与服务期。 (3)保密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重点法条提示]试用期(第19条、20条、21条)、违约金(第22条、23条、25条)、竞业限制(第23条、24条)。 三、劳动合同的效力【注意劳动合同的无效及无效的后果】

35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注意支付令的签发】 劳动合同的履行应贯彻亲自履行、全面履行、协作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重点规范用人单位一方,具体内容是: 1 用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 2 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3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考点掌握准确】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即时解除和预告解除。 1 即时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劳动者可以不辞而别。

36
2 预告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除即时解除的情形外,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须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考点掌握准确】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有三种情况:即时解除、预告解除、裁员解除。 1 即时解除。这种解除用人单位无须提前通知劳动者,只要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即时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需预告的解除。这种解除用人单位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需预告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易考100网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若仅仅是不能从事原工作而未安排其他工作,则不能通知解除合同;若是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也不能通知解除合同;劳动者患病期间、非因工负伤期间,不得通知解除合同)。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若仅仅是不能胜任工作,而未为劳动者提供培训机会或调整工作岗位,则不能通知解除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来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3 裁员解除。裁员解除劳动合同通常要与一批劳动者同时解除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在下列情形下,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提示:数字需要记忆,裁员的程序应掌握): (1)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上述四种情形下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注意: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是与一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与即时解除劳动合同、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不同,应作比较。 (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掌握准确】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预告解除合同、不得裁员解除合同,但不影响即时解除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的作用【掌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下,劳动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期满,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页

,2017司法考试zfw基础班经济法讲义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幼教大全 | 试题下载 | 电脑学习 | 加入收藏


幼儿园教案_ 教案模板_ 课件模板_ 教学反思_ 教学计划


多思学习网 1 2 3 4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