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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zfw基础班经济法讲义

03-06 17:19:09司法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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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通知当事人;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仍然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贯彻先调解的原则,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5 终局裁决。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所作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最终裁决适用的事项有限制。 但是,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终局裁决是针对用人单位的,对劳动者而言,其接受就是最终裁决,不接受就不是最终裁决,可以通过诉讼最终解决。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最终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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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申请仲裁,未经申请仲裁不得直接提起诉讼。当事人在如下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1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2 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3 当事人对终局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有些地方较重要,不能忽视】 1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4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9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6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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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8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9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15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6 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7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二、劳动者的法律责任【了解】 三、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了解】 1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保基金经办机构人员挪用社保基金,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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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不得约定。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1、国有土地所有权[取得方式(法定所有、征用取得)、国家所有的土地 2、集体土地所有权[三级所有、所有权的行使受到法律和政府的限制、需要政府确权] 二、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的主体不限,按照取得的方式的划分:出让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协议;划拨土地使用权。须经政府确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使用权的主体有限,按照用途划分:农用地使用权--承包;宅基地使用权--分配;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投资;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拨付。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须经政府确权) 3、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1)家庭承包的原则与程序; (2)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保护(以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为基本原则,特殊情况下可以收回承包地、可以调整承包地,调整承包须经乡政府和县农业行政部门批准); (3)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以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可以入股搞农业合作生产,但不得抵押); (4)家庭承包中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耕地与草地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5)本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需经乡政府批准) 三、耕地保护 1、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3、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4、未利用土地的开发 四、建设用地 1、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征收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审批权、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 2、乡村建设用地(非农经营用地、非农公益用地――县级以上政府审批;住宅用地――县级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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