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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zfw基础班经济法讲义

03-06 17:19:09司法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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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境清税措施,即离开中国应结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海关阻止其出境。这是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一项措施,这项措施针对的主体是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 2 税收优先原则。 3 纳税人合并、分立时纳税义务的承担。 4 限制处分财产。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报告税务机关。 5 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这是从合同法上借鉴过来的,不再加以介绍。 (五)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征 1 税款的退还。 2 税款的补缴。 3 税款的追征。 (六)税务检查 (七)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八)税务争议的解决 税务争议有两类:一类是纳税上的争议,一类是处罚上的争议。这两类争议在解决的方法上不尽相同,考试中出现了,应先看清楚是哪一类争议再进行选择。 1 纳税上争议的解决。 2 处罚上争议的解决。 第二节 审计法 一、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掌握】 二、审计机关的职责【了解】 审计机关的职责笼统地讲就是审计监督,即对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其审计监督的范围是: (1)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2)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3)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4)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5)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6)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7)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8)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保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10)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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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属于审计对象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应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三、审计机关的权限【了解】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资料,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和资产,有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有权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对于正在实施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可以将审计结果通报政府有关部门。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审计机关无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放弃执行主管部门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国家机关、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单位的内部审计应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但审计机关无权管理单位的内部审计。 四、审计程序 审计的程序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步,组成审计组,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第二步,通过审查、查阅、检查、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证明资料。第三步,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将其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第四步,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应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劳动法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调整对象 二、劳动法适用范围 《劳动法》不是针对所有的在职人员制定的法律,只有在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能适用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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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拓展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三、劳动者的权利与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劳动者权利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有权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 (二)用人单位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四、促进就业 关于促进就业应稍加注意劳动就业的原则。这些原则是:双向选择的原则、竞争就业的原则、平等就业的原则、照顾特殊群体的原则、限制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受法律照顾的特殊群体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 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农村劳动者不得歧视。 限制未成年人就业不等于禁止未成年人就业,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是法律不鼓励却允许的,但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为促进就业,县级以上政府应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国家对扶持残疾人、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人员给予税收优惠,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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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法中最重要的内容,尤其是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包括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每年必考,应引起足够重视。 一、劳动合同的种类【注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定期劳动合同、不定期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重点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出现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预告解除合同(预告解除合同的第三种情形除外)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①法律赋予了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出订立、续订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一旦提出请求,对用人单位则是法定义务。 ②将第14条与第82条第2款结合。(第8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考点】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考点密布,注意试用期、违约金、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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