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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zfw基础班经济法讲义

03-06 17:19:09司法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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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掌握哪些情形下对劳动者进行补偿】 经济补偿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项法律手段,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一方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 (3)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因劳动者的原因劳动者预告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合同不存在经济补偿的问题。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七)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八)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时的义务【了解】 1 出具证明并办理转移手续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 支付经济补偿金义务。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应一次性支付。 3 保存文本义务。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三节 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 一、集体合同【考点密集】 (一)集体合同的种类:企业集体合同(包括企业专项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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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合同的订立 1 企业集体合同(包括企业专项集体合同)的订立。 2 行业性集体合同与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订立。 (三)集体合同的生效与效力 集体合同签订后,必须要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就是说,集体合同签订后并不马上生效,这一点与劳动合同不同。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四)集体合同争议的解决 1 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解决。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各方协调处理。这种争议不能采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这一点应注意到。 2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解决。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就是说,这种争议必须先协商、再仲裁,对裁决不服才能提起诉讼。不经协商不得申请仲裁,未经仲裁不得申请诉讼。仲裁机构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与一般民事仲裁不同,民事上或裁或审、裁审择一的规定,在劳动法中不适用。 需要特别加以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我国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范围进行限制,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关系中涉及三方主体: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在于劳动力“雇用”与“使用”相分离,形成“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的特殊形态。劳务派遣中主要是加强对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管理,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 (一)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的管理 1 劳务派遣单位应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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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中除应载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应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3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5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6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二)用工单位的管理 1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 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 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4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特别注意:应搞清楚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加班费、绩效奖金由用工单位支付。 (三)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1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4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在出现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当被派遣劳动者出现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合同情形或者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合同的前两项情形时,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三、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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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四节 劳动基准法 劳动基准包括工时基准、工资基准和劳动安全保护基准。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的种类 我国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缩短工作时间即每天工作少于8小时,缩短工作时间主要适用于:(1)从事夜班劳动的劳动者。(2)哺乳期内的女职工。(3)从事井下作业、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即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休息、休假 休息的种类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最少不得少于半小时。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6小时。公休假日,即周休息日,一般为每周2天,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休假的种类包括:法定节假日,有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探亲假;年休假。 根据《劳动法》第45条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年,享受带薪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劳动者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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