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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zfw基础班经济法讲义

03-06 17:19:09司法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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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建设用地 五、土地确权纠纷的解决 主要是土地确权纠纷。单位之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解决,一方为个人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解决,不服的提起诉讼。提起的诉讼为行政诉讼 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房地产开发制度(开发用地、开发项目、开发企业管理、建设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商品房预售与按揭) 2、房地产交易制度(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 哪些房地产不得转让、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的转让应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由转让方将转让款项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实现 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租赁的,所含土地收益上交国家。 3、物业管理制度 第八章 环境保护法 一、环境与环境问题 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协调发展原则 (二)预防原则 (三)污染者负担原则 (四)公众参与原则 三、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考点】 (一)环境规划制度(第12条) (二)清洁生产制度(第25条)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13条) (四)“三同时”制度(第26条) (五)排污收费制度(第28条) (六)环境标准制度(第9、10条)【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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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量控制制度 (八)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九)限期治理制度(第18、29条)【特别注意】 四、环境法律责任【考点】 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是:(1)实施了排污等施害行为。(2)发生了损害后果。(3)施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免予承担环境民事责任:(1)由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2)受害者自我致害。(3)第三者过错。 五、环境纠纷处理程序【考点】 重点是环境民事纠纷处理程序。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行政调解处理。但行政调解处理不是必经程序,也不是最终程序。环境行政调解处理决定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应提起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的环境民事诉讼。 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诉讼的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民事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即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与环境污染危害无关,就推定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第九章 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一、 食品安全法概述 (一)食品安全法的概念 食品安全法是调整在保障食品安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我国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该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该法立法目的简明扼要: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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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食品安全法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 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 二、 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食品安全实行多头分阶段管理的体制,具体是: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在分段监管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级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一)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二)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其中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信息发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四、 食品安全标准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家实行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级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五、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食品安全不是“管”出来的,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时,食品安全才有保障。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除了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还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 (一)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 (二) 索票索证制度及安全信用档案制度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三) 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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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近年来,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添加剂不规范使用甚至滥用已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问题,为此,食品安全法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 1.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2.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经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 3.食品添加剂应当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且技术上确有必要,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4.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的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5.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6.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五) 保健品管理制度 美体瘦身、排毒养颜、保肝护肾……越来越多的保健食品进入市场,其安全性备受质疑。食品安全法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六) 集中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连带责任制度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七) 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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