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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zfw基础班经济法讲义

03-06 17:19:09司法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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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免征。自治、自治县决定减征、免征的,须报省级政府批准。 (10)专项优惠。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5 反避税措施。 (1)确立了独立交易原则,关联企业应独立交易,否则税务机关行使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权力。 (2)预约定价安排。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3)提供资料的义务。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年度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不提供关联交易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所得税法 1 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是指居民以外的人,非居民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在这里应注意居民与非居民的划分标准,不论是否拥有中国国籍,外国人、无国籍人如果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天,属于居民的范围,就其来自境外的所得负有向中国政府纳税的义务。应注意:这里的个人是不考虑其是否有行为能力、有独立的收入来源的。 2 征税范围与免税、减税项目。【常考】 依据税法,个人的下述所得应当纳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这里应注意:个体户在税法上按照个人对待,生产经营所得需要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 下述所得属于免税项目: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各项奖金,国债、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在上述免税的所得中,应注意奖金必须是省、部级以上单位颁发的,否则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利息免税仅限于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股票、公司债券的利息都是要纳税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不管是多少均不纳税。 下列情形下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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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其余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在采用比例税率的所得中,有两个地方较为特殊,应适当予以注意:一是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二是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税。 4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在所得税制度中应搞清楚所得额、应纳税的易考100网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三个概念。应纳税额是依据税法规定的方法计算出来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应纳税的所得额是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是把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进行调整后的数额。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不同性质的所得在计算纳税额时不允许相加,如张某某月取得了劳务报酬1万元,该月还取得了稿酬5000元,在计算张某应纳的税款时是不能把这两项不同性质的所得加总在一起的,必须分别计算纳税。 依据税法,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纳税,以所得额减去2009元作为应纳税的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年纳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必要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次纳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作为应纳税的所得额。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纳税,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四、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包括税务管理、征收管理、税务检查、法律责任与税务争议的解决四个方面内容,复习的重点在征收管理上,其中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措施每年必考。在复习时应以法条为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是为税务机关组织征收税款而制定的一部法律,财政机关(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组织征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海关征税不适用《征管法》。当给出一些具体税种时应选择出来哪些税种的征收管理适用《征管法》,哪些不适用《征管法》。 (二)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主要内容是税务登记、账簿与凭证管理、纳税申报。在这里主要应注意税务登记。 1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建立税务联系的开始,关于税务登记,首先应注意税务登记的主体是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须税务登记。其次应知道税务登记分为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设立税务登记和变更登记均在工商登记之后办理,注销登记则必须在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办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报告税务机关。 2 账簿与凭证的管理。 账簿、凭证管理是直接影响到税收征纳的一种基础性管理。依据法律,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企业的会计与税务会计发生冲突时,税务会计具有最终决定权。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 3 纳税申报。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均有纳税申报的义务,即使是依照规定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征收管理【征管措施是常考知识点】 在征收管理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 税收法定原则。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税务机关征税不得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违反税收法定原则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2 税款缴纳管理。 (1)按期纳税。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从滞纳之日起,每天加收滞纳税款5 的滞纳金。 (2)延期纳税。 (3)严格减税、免税管理;税收法定。 3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1)核定税款。 (2)调整应纳税额。 (3)简易保全措施。关于该项措施注意以下几点: ①只针对两类主体,一是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二是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②具体措施有三项,但不能任意选择使用。税务机关发现上述两类纳税人后,可以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时,可以扣押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的,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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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扣押仅限于纳税人的商品、货物,不得及于纳税人的其他财产。这与一般的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不同。 ④采取拍卖或者变卖措施须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采取扣押措施无须批准。 (4)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在纳税期之前采用的,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保障国家税款的措施。关于这项措施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税收保全措施只能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用,对其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采用。 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二是在限期内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遂责成纳税人提供担保,纳税人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③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收保全措施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④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有二: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这里需要注意: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不能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只有在纳税人在限期届满仍不缴纳税款时,才能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采取的具体保全措施应与应纳税款大体相当。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不需要借助司法机关。 在税收保全措施中应注意区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与具体的税收保全措施。 (5)税收强制措施。税收强制措施是在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经采取一般的征管措施无效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项强制纳税人尽纳税义务的措施。 ①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既可以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用,也可以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采用,这一点与税收保全措施不同。但税收强制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一样,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如个人纳税人不得采用。 ②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条件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就是说,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纳、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时,并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必须要责令限期缴纳,限期届满时才能采用。 ③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强制措施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④税收强制措施的内容有二: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包括滞纳金。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包括滞纳金。同样,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措施的范围内。这里需要注意: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需要借助于司法机关,税收强制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的具体措施是不同的,应区分开来。 (四)保护税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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