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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zfw基础班经济法讲义

03-06 17:19:09司法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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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的申请事宜、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前3天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基金的募集不得超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基金合同【了解】 基金合同披露后,其内容发生变更受到严格限制。当基金合同有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议,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运作方式可以发生转换。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时,封闭式基金可以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1)基金运营业绩良好。(2)基金管理人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4)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基金合同终止。 (三)基金的交易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条件是:(1)基金的募集符合法律规定。(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5)基金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1)不再具备上述上市交易的条件。(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4)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的运作【考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基金财产应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购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作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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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信息披露【一般了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得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募集情况,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临时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章 财税法 第一节 税 法 一、税法的分类和构成要素 (一)税法的分类【了解流转税的税种、收益税的税种】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了解三大基本要素】 1 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 2 征税对象。 3 税率。 二、流转税法 (一)增值税法【掌握纳税人、征税范围、增值税类型】 增值税是以商品流通和劳务服务在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增值税主要针对货物征税,当给出的条件是销售货物时,首先应考虑增值税。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仅限于货物,还包括两项劳务,这两项劳务是加工劳务和修理修配劳务。对于这两项劳务应特别注意,是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的。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的征收不考虑纳税人的盈亏状况,只要搞经营活动有增值额出现,就要征税。当考试给出的是销售收入额的时候,一般涉及到增值税的缴纳问题。 增值税是针对货物的,但应当知道并不是所有的货物的销售都要缴纳增值税,有两项货物的销售是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的,这两项是: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 增值税是多环节征税,商品每流转一道,有增值额存在,就要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税款是单独列明的。 增值税设计有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增值税的减免税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决定减免税。现行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 (二)消费税法【掌握特定消费品的范围、征税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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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消费税是在对货物的销售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特定的消费品加征的一道税。消费税纯粹是针对货物的,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这些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依据消费税法,特定消费品是指如下五类消费品:(1)过度消费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消费品,如烟、酒及酒精、鞭炮和烟火、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2)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4)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成品油。(5)具有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消费税与增值税的道道征税不同,只征收一道,这一道是出厂环节,进口则是在进口报关环节。 在考试中,当给出货物的销售额,而又不是针对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时,应首先考虑增值税。接下来看销售的货物是否在特定消费品的范围内,若不在范围内,则不存在消费税的缴纳问题,若在范围内,还涉及消费税的缴纳问题。 消费税基本不存在免税的问题,只对出口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三)营业税法【掌握征税范围】 营业税是针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与增值税相反,主要针对劳务征税,外加两项货物的销售,这两项是:转让无形资产与销售不动产。当考试给出的条件是提供劳务时,首先应考虑营业税的缴纳。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的劳务提供都要缴纳营业税,有两项劳务应特别予以注意:这两项劳务是加工劳务和修理修配劳务,这两项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劳务,不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劳务范围。 营业税的纳税人兼营多项劳务的,应分别予以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税率最高的劳务计算征税。营业税的减免税是非常严格的,减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三、收益税法 (一)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就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在企业所得税的复习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 纳税人。 2 税率。居民企业适用25%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在境内设立有机构、场所,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关系,或者所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第二种情况,在境内未设机构、场所取得了来自境内的所得,或者设有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属于第一种情况的非居民企业税率为25%;属于第二种情况的非居民企业税率为20%。 3 应纳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适用25%税率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纯所得额,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扣除的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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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收入总额包括: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收入。 (3)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4)各项扣除: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或其他支出。但是,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超过规定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也不得扣除。 (5)亏损结转。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亏损结转期不得超过5年。 适用20%税率的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财产转让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 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确立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具体的优惠规定有: (1)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税。 (2)小型企业的优惠(税率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税。 (3)行业优惠。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优惠。 (4)农、林、牧、渔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优惠(减免税优惠)。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减、免所得税。 (5)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的税收优惠。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免所得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6)企业技术研发、技术转让与创业投资的优惠。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减、免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7)安置特殊人员的优惠。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8)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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