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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zfw基础班经济法讲义

03-06 17:19:09司法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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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撤销有关业务许可。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了解】 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主要了解两点: 1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2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证券法》第157条作了规定,应与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证券交易所的职能相区分。 四、证券服务机构 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法》第171条对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了限制,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这意味着,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可以投资于股票,可以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的债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上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修订后的《证券法》赋予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准司法权(第180条)。 第三节 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掌握公开发行是如何界定的】 证券发行采用核准制度。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发行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其处理分为两种情况: 1 尚未发行的,应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2 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由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也应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只有公开发行才需要核准。 二、证券发行的保荐制度【掌握需保荐的证券种类】 凡是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这意味着并非所有证券的发行均实行保荐制度。 三、股票发行 股票发行重点掌握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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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股发行条件 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备持续营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不得折价发行。股票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三)股票发行失败及其处理【了解发行失败的认定及处理】 股票发行失败,主要在代销发行的情形下存在。代销期限届满,未发行出去的部分,承销商要退还发行人,如果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的70%,为发行失败。发行失败的,由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四、公司债券发行【考点】 公司债券的发行是常考的一个知识点。重点是四个方面的问题。 1 条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3)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易考100网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2 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3 只有上市公司才有资格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具备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还应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4 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的。 五、证券的承销 1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证券公司承销的,不得直接发行。 2 承销的方式有两种:包销和代销。包销可以是全额包销也可以是余额包销,包销的发行风险由证券公司承担。代销的发行风险由发行人承担。 3 承销有期限的限制,最长不得超过90天。在承销期内证券公司不得为自己预留证券,承销期限届满,证券的发售必须停止。 4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这里应注意两点:一是5000万元是指票面总值,而非发行价格。二是法律使用的是“超过”这个概念,这就意味着,如果恰好是人民币5000万元,一家证券公司承销证券依然是合法的。 5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对发行人公开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尽核查的义务。不尽该项义务的,《证券法》第69条规定了承销商的连带责任。 第四节 证券交易与证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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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规定【考点密集】 (一)限定期限内禁止的交易【数字需记忆】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交易方式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三)禁止性的交易规定 有以下几点应把握住: 1 禁止性jiao易的主体范围。这里不包括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意味着证券服务机构的人员可以持有、买卖股票。 2 禁止性jiao易仅仅针对股票,持有、买卖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不受限制。 3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和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远离股票是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在此期限外可以持有、买卖股票。 (四)限制交易时间的交易规定【注意细节数字需记忆】 1 为股票发行、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可以持有、买卖股票,只是对上述人员买卖某一种股票进行限制。 2 限制买卖有时间的限制,在限定的时间以外买卖该种股票合法。 3 在特定的时间内限制买卖该种股票,但允许持有该种股票。 4 在特定时间内仅仅限制买卖该种股票,对于买卖该公司的债券不受限制。 (五)短线交易的限制规定【数字需记忆】 1 短线交易的限制对象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大股东,限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扰乱正常的证券交易秩序。 2 对于限制的对象,并不是说,不允许买、也不允许卖了。该投资者依旧可以再买入或者再卖出。只是在成为限制对象后任何买入的部分要卖出,或者任何卖出的部分要再买入,必须在6个月以后。如某投资者持股已达5万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假如该投资者又买入了该种股票5000股,这种买入行为合法,其买入的这5000股假如在买入后30天卖出去了,这种卖出行为违法。假如该投资者在买入这5000股后过了7个月又卖出去了,这种卖出行为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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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限制的投资者如果违法进行了买卖,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属于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若遭受损失,自己承担。 4 短线期间是6个月。 5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持股5%以上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6个月时间的限制。这是短线交易限制规定的例外,这里的证券公司肯定是综合类证券公司,这类证券公司若因证券自营业务而成为5%的大股东的,同样要受到6个月短线交易的限制。 6 赋予了股东代位诉权,对于不在限定期限内收回违反规定交易所获收益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证券上市 (一)证券上市的决定权 证券上市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决定。但政府债券的上市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上市。证券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由证券交易所决定。 (二)证券上市的保荐制度【掌握需保荐的证券】 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实行保荐制度,申请人应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三)股票上市【注意与公司债券比较】 1 股票的上市条件。 股票上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其中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发行的部分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 股票获准上市的信息公开。 股票上市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公告上市的有关文件及有关事项,如上市报告书,获准在交易所交易的日期,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3 股票暂停上市。 股票获准上市后,并不意味着上市公司可以永久占据证券交易所的空间,发生下列情形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上市: (1)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就是说,股本总额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发行在外的社会公众股少于25%。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内连续亏损。 4 股票的终止上市。 终止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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