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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zfw基础班经济法讲义

03-06 17:19:09司法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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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加班、加点【考点】 加班与加点是有区别的,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从事生产或者工作。加点是指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又统称为延长工作时间,为保证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劳动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1 一般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若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合计不得超过36小时。有两点应注意到:一是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是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获得同意。二是延长工作时间有时数的限制。出现这方面的案例,应注意计算。 2 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在法定假日和公休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④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停产时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⑤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的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加班、加点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①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③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4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 二、工资【了解】 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劳动者的下列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的各种劳动报酬总额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等。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这些虽然不属于劳动法中“工资”的范围,但仍然属于税法中“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工资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工资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也可以由劳动者家属或者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工资应当依法足额支付,不得非法克扣或者无故拖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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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4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各种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最低工资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 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但是,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给其的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支付标准。 三、劳动保护【了解】 劳动保护制度主要包括:(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技术措施制度。(3)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度。(4)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5)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制度。(6)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未成年工、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劳动保护部分的重点。对未成年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1)禁止安排未成年职工从事禁忌的体力劳动。(2)对未成年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3)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内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2)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如对怀孕7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3)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五节 劳动争议 一、劳动争议的范围 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确立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等方面而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为集体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推选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就劳动争议的内容讲,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易考100网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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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诉讼机构。 (一)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专门仲裁的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级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劳动争议诉讼机构 一般为基层法院,但是,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依法提起撤销之诉的,则由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受理。 三、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与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对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与程序作了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规定可以看出: 协商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由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无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调解也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一般情况下也无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在一般的劳动争议中仲裁裁决不是终局的,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才能通过诉讼解决。 发生劳动争议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除上述解决方式外,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一)协商 (二)调解【考点】 发生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组织应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调解结束,15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或者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但是,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仲裁【考点密集,注意与仲裁法中仲裁的区别】 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未经申请仲裁不得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不以事先在劳动合同中有仲裁的条款或者在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的书面协议为条件;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些方面与仲裁法中所讲的仲裁是不同的。 1 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2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3 仲裁的申请与受理。发生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开庭与裁决。仲裁机构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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