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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电梯伤人事故应该由谁负责

01-24 00:13:01物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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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8年12月13日下午,某工业区405栋发生了一起电梯伤人的事故。那天在四楼开公司的事主崔家两兄弟因为进货要使用电梯,但因电梯的楼层显示装置坏了,无法判明电梯的位置,两人只好在各楼层找,找到五楼,走在前面的崔弟看见电梯门开着,里面黑洞洞的,于是便一脚迈了进去,坠入电梯井死亡。 

  事发后,物业管理公司检查了电梯,发现五楼的电梯门锁有“外力破坏”的新鲜痕迹,怀疑是事主急于使用电梯强行推开电梯门,因用力过猛失去重心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而事主方面则宣称,他们从今年上半年开始在这里办公司,迄今为止没有收到过一份物业管理单位关于电梯使用方面的文件或通知。出事时,他并不知道电梯停在哪里,怎么可能无故地去五楼搞坏电梯呢?崔家诉至法院,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给予赔偿。 

  [评析] 在这起因电梯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问题的焦点是对原、被告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及被告的过错与本案人身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联系,是否须承担责任的认定上。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工业区405栋大厦的管理人,负有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法定义务。从案情来看,其行为存在严重的过错应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表现在:(1)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在电梯轿厢内和电梯前厅张贴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和乘客乘梯注意事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在电梯轿厢内和电梯前厅张贴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和乘客乘梯注意事项,但物业管理公司却不作为,未作任何说明。(2)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及时检查、排除电梯故障。电梯的运行是靠其精密设备、安全装置及安全技术操作、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保养制度来保证安全的。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电梯的管理人,应当执行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督规定》中有关电梯安全使用、安全管理、检查、检验的规定,但其却疏忽大意未及时排除故障,以致电梯的楼层显示装置不能正常显示,乘客无法判明电梯所在位置。(3)物业管理公司的过错与崔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不作为是导致电梯不能正常使用的直接原因,崔某的死亡正是电梯不能正常使用所致,所以物业管理公司的侵权责任成立。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 

  关于崔某的过错责任问题。崔某系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电梯的楼层显示装置坏了,继续乘电梯的危险性,但其却执意寻找电梯,在五楼,其已看到电梯门开着且里面黑洞洞的,也应当预见到进梯的危险性,但其却疏忽大意,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其过错也是明显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发现五楼的电梯门锁有“外力破坏”的新鲜痕迹,怀疑是崔某强行推开电梯厅门,但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无法排除是他人所为,所以其主张不成立。本案属混合过错,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崔某承担次要责任。另外,假设物业管理公司主张崔某强行推开电梯厅门成立,只能减轻其责任,但不能免除,其仍然要为自己的过错行为(不作为)承担民事责任。,这起电梯伤人事故应该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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