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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试红腰带模拟试卷三A卷试题及答案讲解

01-22 22:45:15司法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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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郑某与方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因合同一方当事人死
亡而终止,刘某完全可以拒收该相机
B、因为刘某在方某死亡后没有及时通知郑某不要再
购买该数码相机,所以刘某必须收下郑某购买的相

C、如果刘某接受了该部相机,郑某与方某的委托合
同变更成为郑某与刘某的委托合同,发生合同权利
义务的转让
D、只有在刘某不同意接受该部相机时,郑某与方某
之间的委托合同才因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而终止;
答案:A C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委托合同终止的情形及其效力。
《合同法》第411 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
的除外。"本题中,委托人郑某已经死亡,当事人之
间也不存在另外的约定,委托的事项也并非不宜终
止的事项,故委托合同因郑某死亡而当然终止。由
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即使刘某作为郑某的妻子,也
不具有承受郑某与方某间委托合同的义务,所以,
刘某可以拒绝接受该部相机,A 项正确。当然,刘
某可以决定接受这部相机,这时委托合同已经发生
了转变,其当事人就转换成了郑某与刘某,故C 项
也正确。
据《合同法》第413 条的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
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
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
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
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注意
此条是因受托人死亡而不是委托人死亡导致的委托
合同终止,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有通知委
托人的义务。所以,本题中刘某没有通知郑某不购
买数码相机的义务,她也不可能对郑某的所有合同
行为都有所了解。故B 项错误。委托合同具有相对
性,郑某与方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因方某的死亡而当
然终止,与刘某接受不接受该部相机没有必然联系。
故D 项也错误。
4.叶某外出打工期间,将其所有的母牛一头送到亲戚
杜某家寄养。半年后,该母牛产下一头小牛。在此
期间,杜某在使用该母牛耕地时,因严重疏忽致使
母牛受伤,花去医药费100 元,另外杜某饲养母牛
和小牛共花去饲料费500 元。关于此保管合同,下
列说法正确的有?
A、叶某与杜某未约定报酬,该保管合同是无偿的
B、叶某与杜某未约定报酬,出生的小牛应抵作保管
的报酬
C、牛受伤所支付的医药费应由叶某负担
D、叶某与杜某未约定保管费,但杜某所支付的饲料
费叶某应当偿还,若叶某拒绝偿还,杜某可以留置
小牛
答案:A D
解析:本题考察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保管人的义务
及保管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366 条规定:"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
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
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本题
中,叶某与杜某对保管费没有作出约定,故为无偿
保管,A 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377 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
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
孳息归还寄存人。"本题中,保管合同是无偿的,小
牛是母牛所生的孳息,不能作为保管费用,故选项B
错误。
《合同法》第372 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
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74 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
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
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叶某与杜某
没有对母牛的使用作出约定,应视为不可以使用。
虽然该保管合同为无偿合同,但因杜某的重大过失
造成了母牛的损失,因而杜某应当承担母牛的医药
费100 元。故选项C 错误。
本题中,杜某所支付的500 元饲养费完全是为叶某
的利益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叶某偿还。同时
根据《合同法》第380 条的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
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
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若叶
某拒绝偿还500 元的饲养费,则杜某可以留置小牛。
5.刘某的儿子上大学时,刘某曾三次向王某借款共计
3 万元,每次借款都留有借条,但借条上未约定借款
的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刘某的儿子大学毕业

工作后,王某向刘某提出还款要求,并要求刘某支
付3000 元的利息。依据以上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
有?
A、借款合同自王某向刘某提供借款时生效,共成立
了三份借款合同
B、王某有权随时要求甲返还3 万元借款
C、王某可以要求刘某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支付
利息
D、经张某催告,经过合理期限,刘某仍不还款时,
张某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答案:A B D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民间借贷的利息及期限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210 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
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题中,刘某
向张某借款三次,每次借款合同都是自交付所借款
项时生效,故选项A 正确。
《合同法》第206 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
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
理期限内返还。"本题中,张某、刘某间的借款合同
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对此作出补充约定,故王某
可以随时要求张某返还,选项B 正确。
《合同法》第211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
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
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
定。"本题中,借款合同并未约定支付利息,应视为
无偿借贷,故选项C 错误。
《合同法》第207 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
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支付逾期利息。"本题中,刘某、张某之间虽未约
定还款期限和利息,但经张某提出还款要求后,刘
某在合理期限内应当还款;合理期限内仍不还款时,
刘某应当支付逾期利息,但该利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故选项D 也正确。
6.利达汽车修理厂与顺发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
大修合同。因利达修理厂当月工作任务过重,便欲
将顺发公司的部分汽车的主要修理工作交由运通汽
车修理厂,但利达修理厂总经理不知这样做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以及效力如何,便向该厂的法律顾问请
教。对于法律顾问的解答,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A、利达修理厂可以将主要修理工作交给运通修理厂
B、利达修理厂若将主要修理工作交给运通修理厂,
必须经过顺发公司的同意
C、在利达修理厂将主要修理工作交给运通修理厂
后,仍应对运通修理厂的修理工作向顺发公司负责
D、若未经顺发公司同意,利达修理厂便将主要修理
工作转交运通修理厂,则顺发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答案:B C D
解析:本题考察承揽合同的履行问题。《合同法》第
254 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
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
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
人负责。"
第253 条的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
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
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
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据此,本
题中,利达修理厂只能就辅助修理工作转交给他人,
对于主要修理工作的转交必须经过顺发公司的同
意,若未经同意即转交的,顺发公司有解除合同的
权利,故选项A 错误、B 正确、D 正确。顺发公司
同意转交主要修理工作后,利达仍要对运通的修理
工作向顺发公司负责,故选项C 正确。
7.刘家有三兄弟刘一、刘二、刘三。刘三幼年时送
给胡顺作养子,改名为胡一。胡一结婚时,胡顺为
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胡一的
生母便将自己的住房腾出一间来,让胡一夫妇及胡
顺居住,不久胡一的生母病故。刘一与刘二要收回
房子,胡一认为自己也有权继承母亲的遗产,拒不
搬出。依照法律规定,谁有权继承死者的遗产?
A.刘一与刘二B.刘一、刘二和胡一
C.刘一、刘二、胡一和胡顺D.刘一、刘二
及他们的父亲
答案:D
解析:我《婚姻法》第10 条规定了配偶和子女的第
一顺位继承人地位。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3 条第
2 款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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