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罗马法笔记
一 《十二表法》的制定
(一)制定背景
罗马原来使用习惯法,司法权操纵在贵族手中,任其解释,司法专横,引起了平民的不满。元老院被迫成立立法委员会,制定了十二表法公布于众。
(二)结构与内容
1.篇目: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法,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后五表的追补。
2.特点: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历史地位
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它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二 罗马法的发展
(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1.市民法
(1)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一个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市民法。
(2)市民法的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其渊源包括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2.万民法
(1)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
(2)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3)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不同体系。但是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后来,查士丁尼将两者统一起来。
(二)法学家活动的加强
1.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推动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达。公元前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在帝国前期,法学家活动非常活跃,罗马法学的发展也进入繁荣时期。许多法学家还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2.法学家们著书立说,解释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
3.其间出现了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和作用是:
(1)解答法律;(2)参与诉讼;(3)著书立说;(4)编纂法典;(5)参加立法活动。
(三)《国法大会》的编纂
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从公元528-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
1.《查士丁尼法典》。这是公元528-529年编出的一部法律汇编。它将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它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3.《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于公元530-533年编成。这是一部法学著作的汇编,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4.公元565年,法学家又汇集了公元535-565年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布的敕令168条,称为《查士丁尼新律》。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会》或《民法大会》。《国法大会》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三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为习惯法。
2.议会制定的法律。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它们制定的法律是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
3.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共和国时期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并享有一定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方能生效。帝国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长官的告示。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是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5.皇帝敕令。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二)罗马法的分类
分类标准
名 称
定义
调整的不同对象
公法
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
私法
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表现形式
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
不成文法
不成文法是指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适用范围
自然法
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
市民法
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
万民法
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立法方式不同
市民法
罗马固有的法律
长官法
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
人法
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
物法
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
诉讼法
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四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人法
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
1.自然人。包括两种:
(1)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
(2)法律上的人,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奴隶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视为权利客体)。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法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
(1)法人的种类:
①社团法人,即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
②财团法人,即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
(2)法人设立的条件:
①物质基础;
②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一定数额的财产(多少没有严格规定);
③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家庭法
(1)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2)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
(3)婚姻有两种:“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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