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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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加强本校教师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与推进教育现代化相适应的骨干教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骨干教师是指有良好师德师风、较高教育教学水平、较强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教育教学工作者。
第三条 骨干教师实行届次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评连任。骨干教师的评选认定每年10月进行一次。
第四条 骨干教师的评选范围:在校的所有责任教师。
第五条 学校应努力创造条件,保证骨干教师各项权利和待遇的落实。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评选程序
第六条 申报骨干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教书育人,师德高尚。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具备本科学历或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
3、教育思想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所任教学科业绩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担任过班主任工作或其它德育工作,并有一定成效。学校^领`导坚持教学第一线,任课、评课、研究教学且有成效。
4、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积极参加教学领域的改革,其成果受到同行公认和区级以上教科研部门认可。近三年内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或获二等奖)一篇以上,或者市级公开发表(或获一等奖)两篇以上。能承担区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研究课、获得区级年底优质课证书。
5、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辅助教育,45周岁以下的教师须取得“现代教育技术合格证”且达到“四会”:会上网查阅资料、会使用教学课件、会使用计算机备课、会制作课件。
6、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完成规定的学时学分,修完骨干教育培训规定的课程,经考查考评合格,取得骨干教师培训合格证书。
7、具有一定的^领`导和组织业务的能力以及较强的合作精神,能在教学教研工作中发挥积极带头作用。
第七条 申报者的任课、发表的论文、教学业绩必须与申报学科一致。
第八条 评选骨干教师由本人申请,学校推荐,区教育局组织考核、认定。
第九条 学校成立骨干教师评议推荐小组,负责骨干教师的审查、评选和向区教育局推荐。
第三章 职责与待遇
第十条 骨干教师在履行教师基本职责的基础上,应履行下列职责:
1、承担学校或区以上教改、科研课题并取得成绩。
2、培养1-2名教师。
3、每学期承担一次校级以上公开教研活动和一定的校本培训任务。
4、任教学科质量位于市内同类学校前列。
5、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在学习中进一步坚定专业思想,更新知识,发展能力。
第十一条 骨干教师在任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1、优先参加各种学术交流及教研培训等活动。
2、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上报。
3、参与竞争上岗,聘任优先。
4、骨干教师由所在学校发给一定数量的津贴,其标准暂定每月40元。
5、市级学科带头人从骨干教师中产生,特级教师从市级学科带头人中产生。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
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病故、退休、外调和其他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岗位者,其骨干教师资格自然取消。对在职在岗的骨干教师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由教育局人事股和学校共同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骨干教师称号。
第十三条 骨干教师不能履行职责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1、年度考核未达到合格等次。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达半年以上,学校^领`导未承担课堂教学任务达半年以上。
4、有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学生、违规收费、有偿家教等违背师德的行为。
5、任教学科与评定学科不符。
第十四条 各学校(单位)要建立好骨干教师档案,教育局人事股和学校各存一份。骨干教师每年向所在单位述职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加强本校教师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与推进教育现代化相适应的骨干教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骨干教师是指有良好师德师风、较高教育教学水平、较强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教育教学工作者。
第三条 骨干教师实行届次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评连任。骨干教师的评选认定每年10月进行一次。
第四条 骨干教师的评选范围:在校的所有责任教师。
第五条 学校应努力创造条件,保证骨干教师各项权利和待遇的落实。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评选程序
第六条 申报骨干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教书育人,师德高尚。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具备本科学历或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
3、教育思想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所任教学科业绩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担任过班主任工作或其它德育工作,并有一定成效。学校^领`导坚持教学第一线,任课、评课、研究教学且有成效。
4、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积极参加教学领域的改革,其成果受到同行公认和区级以上教科研部门认可。近三年内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或获二等奖)一篇以上,或者市级公开发表(或获一等奖)两篇以上。能承担区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研究课、获得区级年底优质课证书。
5、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辅助教育,45周岁以下的教师须取得“现代教育技术合格证”且达到“四会”:会上网查阅资料、会使用教学课件、会使用计算机备课、会制作课件。
6、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完成规定的学时学分,修完骨干教育培训规定的课程,经考查考评合格,取得骨干教师培训合格证书。
7、具有一定的^领`导和组织业务的能力以及较强的合作精神,能在教学教研工作中发挥积极带头作用。
第七条 申报者的任课、发表的论文、教学业绩必须与申报学科一致。
第八条 评选骨干教师由本人申请,学校推荐,区教育局组织考核、认定。
第九条 学校成立骨干教师评议推荐小组,负责骨干教师的审查、评选和向区教育局推荐。
第三章 职责与待遇
第十条 骨干教师在履行教师基本职责的基础上,应履行下列职责:
1、承担学校或区以上教改、科研课题并取得成绩。
2、培养1-2名教师。
3、每学期承担一次校级以上公开教研活动和一定的校本培训任务。
4、任教学科质量位于市内同类学校前列。
5、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在学习中进一步坚定专业思想,更新知识,发展能力。
第十一条 骨干教师在任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1、优先参加各种学术交流及教研培训等活动。
2、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上报。
3、参与竞争上岗,聘任优先。
4、骨干教师由所在学校发给一定数量的津贴,其标准暂定每月40元。
5、市级学科带头人从骨干教师中产生,特级教师从市级学科带头人中产生。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
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病故、退休、外调和其他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岗位者,其骨干教师资格自然取消。对在职在岗的骨干教师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由教育局人事股和学校共同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骨干教师称号。
第十三条 骨干教师不能履行职责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1、年度考核未达到合格等次。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达半年以上,学校^领`导未承担课堂教学任务达半年以上。
4、有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学生、违规收费、有偿家教等违背师德的行为。
5、任教学科与评定学科不符。
第十四条 各学校(单位)要建立好骨干教师档案,教育局人事股和学校各存一份。骨干教师每年向所在单位述职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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