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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股分制企业章程

04-17 00:22:56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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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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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

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13)《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

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

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7)    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二月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当于每年12月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向股东分取红利。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7)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的。

公司有上述第(1)种情形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

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未尽事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修改,自修改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nbs

www.duosi8.com p;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两

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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