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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中外合资企业章程

04-17 00:22:54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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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中外合资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以下简称甲方)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共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合资经营企业的名称为:
    (中文)                    (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英文)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江苏省如皋市[文章- 找文章,到]

    第三条  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电话:         传真:

法定地址:江苏省如皋市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电话:         传真:

法定地址:

    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营公司的宗旨为:

    第七条  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  合营公司初期的生产规模为:年产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直接外销比例为    %,余下的在国内市场销售。外销产品由  方负责销售。若合营公司直接销售的价格高于   方销售价格时,合营公司可直接销售。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以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以

    人民币与美元的折算按收到出资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计算。

    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现金、现汇汇入合营公司帐户后统一使用。

    合营一方出资以实物作价投入,其价格、质量等须得到合营另一方的认可。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三条  合营双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十四条  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合营任何一方如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后,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 事 会

第十七条  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如下:

    1. 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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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决定和审批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贷款等);

    3.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 通过合营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5.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6. 修改合营公司章程;

    7. 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延期、中止、解散或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8. 讨论决定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9. 负责合营公司中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10.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   名,由   方委派。

    第二十一条  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过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如董事会认为有必要,也可在其它地方召开。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人数少于  人,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合营公司存档。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审查通过:

    1. 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 合营公司的延期、中止、解散;

    3.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 合营公司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对其它事项,可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

    第三十条  董事长以及董事长授权的副董事长或董事,有权监督、检查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但不得干预总经理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合营公司经营管理机构设       部、     部、    部等   个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总经理,由   方推荐,副总经理   人,由   方推荐。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经总经理委托可代理先行使总经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任期三年,经继续推荐,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任,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实职,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只代表合营公司工作,不得代表合营的任何一方。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六十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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