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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股分制企业章程

04-17 00:22:56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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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股分制企业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双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文章- 找文章,到]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由全体股东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缴足所认缴的全部出资。股东的出资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证件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货币  人民币       万元

                                    货币  人民币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置备股

东名册。

    记载于股东名称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若变更其名称,由公司将变更后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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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9)《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5)《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股权转让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十条       股东转让股权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

股权时,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其他股东放弃该优先购买权的,须出具放弃该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13)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

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会议可当即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同意后即召开。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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