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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阶段:经典例题解析

01-23 14:02:29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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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6.2009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 2009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9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9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项申报了债权。

  (2)2009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l20万元,借款期限为l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9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9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l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9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l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l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l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9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 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9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8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 000万元的借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

  (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l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 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偿?

  【答案】(1)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题中,甲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之前的没有担保的乙的货款设定了担保, 因此这是可以撤销的。

  (2)a银行不能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根据规定,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本题中甲仅仅为丙提供了抵押担保,因此对于抵押物不能够清偿的部分,a银行只能够要求丙清偿,不能够向甲申报债权。

  (3)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为5万元。根据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本题中管理人解除甲丁之间的合同给丁造成的损失是5万元,因此丁只能够以5万元去申报债权。

  (4)戊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本题中戊公司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李某对甲的债权的,因此戊公司不能够主张债务抵销。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应该按照下列的顺序清偿:

  ①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甲公司在2009年8月27日前所欠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20万元,应从剩余破产财产中优先于抵押权人(b银行)受偿。

  ②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甲公司在2009年8月27日后所欠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17.9万元不能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点评】该题是注会经济法2009年的考题,这道企业破产法的题目出乎意料的考到了破产法实施过渡时期的政策,不过由于时效性的原因,2009年再考的几率已经很小了,通过这道题,大家要清楚,注会考试出题具有很大的考点不确定性和灵活性,在复习时一定要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再突出重点,没有经过全面复习的话风险还是比较大的,很容易被出题人打个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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