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报告
社会保障制度的成熟程度不同。北欧四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已有几十年历史,相对成熟和稳定。中国目前虽然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面临的难点问题很多,历史遗留的包袱很重。因此在体制重建过程中,难以将保障水平定的过高。
2.北欧四国社会保障管理中值得借鉴的几个方面
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和支付应分开管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在多数地区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支付也由该部门负责。这种“收”、“支”两方面集中由一个政府部门管理的体制在国际上比较少见,其弊端较多:①一个部门管理工作量太大,收支管理粗放。目前在实际中实行差额缴拨十分普遍,这种做法实际上仍是以企业自我保障为基础,社会进行调剂,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统筹;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征管收费的严肃性差,征管手段不足,社会保障费欠缴十分严重;③繁重的收费工作影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社会保障资金支付管理的效率。
建议由税务部门代征社会保障收费,资金实行财政预算专户管理,由财政通过社会保障专门预算拨款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这样做的好处是:①由于财政部门承担社会保障的最后“兜底”责任,所以税务部门将严格社会保障费的收缴,力求减少企业欠费,减轻财政压力,使财政自身责任和控制管理权力相统一;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司社会保障支付管理职责,有利于管理的细化,提高效率;③有利于真正实现社会保障的社会统筹,解除企业负担,基本统一社会保障支付标准。
借鉴丹麦政府实行社会保障宏观控制和分级管理的经验,处理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与丹麦有相似之处,也是由地方政府主要承担社会保障职责。目前中国地区间经济发展和收入差距很大,如何加强中央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调节和控制十分重要。丹麦的经验表明,中央财政必须保持一定的财力,通过转移支付调节地区间社会保障水平和标准的基本统一和到位,不能差距太大。为此,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事权和财权不一定是完全对称的,而是形成财权在一定程度上小于事权,留有中央政府调节的空间。这与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我国传统理论是不一致的,换言之,传统理论值得商榷或革新。
在建立社会保障新制度过程中,必须注重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这对约束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行为,防止腐败,约束受保人行为和保护受保人的利益都是至关重要的。借鉴挪威政府从海洋石油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做法。建议我国应从每年国民收入增量中提留一个固定比例的资金,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用于中长期社会保障收入的补充和调节。这笔基金可以通过独立的资本运作进行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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