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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04-11 11:58:35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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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来 源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省教育厅、卫生厅、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编办、省妇儿工委、省妇联《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一月十二日

附:
                 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 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编办 省妇儿工委 省妇联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城市及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已经基本满足了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其他农村地区学前一年教育已基本普及。但是,目前我省学前教育总体水平还不高,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还不平衡,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不相适应。为进一步推动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保证幼儿园(含其他学前教育机构,下同)有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省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1、全省学前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到20xx年,形成以政府举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学前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在城市,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实验(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在农村,形成以县(市、区)实验幼儿园为示范,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骨干,以村级办园为主体.个人办园为补充的发展格局。
  2、全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到20xx年,全省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75%以上,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5%以上,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5%以上,其他地区达到 70%以上。到20xx年,全省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5%以上,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0%以上。全面提高0至6岁婴幼儿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二、切实履行政府职责,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3、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园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办好实验幼儿园。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开展早期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规划建设与乡镇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协调各村民委员会合理调整幼儿国布局,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
  4、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行政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各类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负责幼儿园园长、教师的培养培训,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至6岁婴幼儿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至6岁婴幼儿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饮食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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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提出公办幼儿园收费意见,按照收费管理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收费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
  建设部门和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各种资源兴办学前教育,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兴办的幼儿园,由开发商与小区业主等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商议幼儿园的经营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学前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做好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的法人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好幼儿教师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及其合法权益。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做好幼儿园的事业法人注册登记工作。
  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完善经费投人体制,多渠道筹措经费,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5、继续坚持“谁办园谁出钱,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建立财政支持、举办者投资、幼儿家长缴费、社会捐资、幼儿园自筹等多元投资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实验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的学前教育事业。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要安排发展学前教育的经资,主要用于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和幼儿教师工资的发放。
  6、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个人举办的幼儿园,由举办单位或个人负责筹措园舍建筑、设备购置、内部配套建设、教职工工资福利以及正常的办公等所需要的经费。
  7、采取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中的适龄儿童,幼儿园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8、幼儿园的收费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办园所需,任何部门不得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推动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发展
  9、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办好公办幼儿园,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己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10、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11、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业在分离社会职能及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给当地教育部门统筹管理,但不得将幼儿园挪作他用。要通过联办、承办、国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合作制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
  12、农村幼儿园布局调整要按照“就近入园、扩大规模,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原则,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扩大办园规模,提有办园效益。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的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13、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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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任何部门到幼儿园进行的各类登记、检查和要求幼儿园参加的大型活动,必须征得同级教育部门的同意。严禁组织幼儿园参加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
  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五、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15、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16、教育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和指导,促进幼儿家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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