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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归属有争议未起诉 损失自担

01-24 00:07:03权利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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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在离婚后下发 女方住房中 男方在外租房 让女方腾房赔租金 被驳回———
基本案情
周某与刘某于20xx年经法院判决离婚,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2万余元的优惠价格买了一套房。产权证在两人离婚一年后才办下来,产权登记在周某名下。
周某说,这套房子是他父亲的工作单位宿舍拆迁后安置所得,他与刘某离婚时由于产权证正在办理,所以法院才判令刘某在此房中居住直至产权证颁发给产权人时止。
自法院判决之日起,周某就在外租房居住,已达三年之久。在取得产权证后,周某多次要求刘某搬出,但均遭拒绝。
周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将房腾空交与他,并对他自房产证下发后至20xx年底支出的房租损失进行赔偿。
刘某则说,这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她对此房应享有居住使用权。
西城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李思涛法官:周某与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了一套房,这套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房权属未分割之前,两人均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因此,周某要求刘某腾房,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周某在房屋产权证下发后,完全可以通过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或其他救济手段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他未行使权利,在外租房居住,由此造成的房租损失,应由他自行承担。
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对房归属有争议未起诉 损失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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