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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瑕疵不能成为“免单”理由

01-24 00:14:03物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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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因为小区物管不尽完善,南京市民吴某四年来拒交物管费而被告上法院。为了证明物管未尽责,吴某还申请法院调取了江苏电视台新闻采访录像,但最终法院没有采纳这一证据。7月11日,南京玄武法院判决吴某支付所欠物管费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吴某是玄武区同仁新寓3幢某室的业主,2001年1月16日,吴某和负责小区物管的南京创盛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公约”的合同,当天,吴某向创盛公司交纳了半年的物业管理费126元,但2001年7月17日以后吴某以物管服务不完善为由一直拒绝交纳有关费用。吴某说,四年来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了损害。小区内垃圾桶不加盖、楼内充满异味;小区只开一个大门,另外二个消防通道被堵;小区保安不足,曾发生盗窃事件等。创盛公司根本没有完全履行物价部门在收费批文中明确的服务职责。
  庭审中,吴某申请法院调取了江苏电视台新闻采访录像。录像中由小区其他业主向记者口述的事实包括电梯时常发生故障、顶楼业主家中被盗,录像画面还反映了小区一处大门未开启及垃圾桶未加盖的情形。创盛公司认为,该录像并不能证实其未尽物业管理职责。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被告所列举的情况只是物管服务中的一些细节,虽然在细节之处被告也应履行合同义务,但任何服务都不是绝对完善、没有任何瑕疵的。只要物管企业积极地改正、完善,这并不应成为业主不交费的理由,否则从根本上也不利于维护生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据此,法院判决吴某向物管公司支付拖欠的物管费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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