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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年国考法律知识部分系列之民法

04-07 15:44:22行政能力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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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B。本题考查的是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题所叙述的情形下,同某并未主动“逗狗”,不存在过错,狗的饲养人方某肯定要承担责任,本题的关键是同谋的父亲作为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出题者的本意来看,本题中“当时童某父亲正在用手机给朋友打电话”这样的字眼,应该是意在描述同谋的父亲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其也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题同上一题目相同,仍是以事例形式出现,但解答本题,仍然运用的是民法的损害赔偿内容。因此,正如之前所说,对民法的复习应抓住民法理论的核心内容。

  2009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5题:

  陈某与陆某是邻居。陈某家建房挖地基,导致陆某房屋墙面出现裂缝。陆某遂找陈某要求修缮,遭到陈某拒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陈某不可以挖地建房,因为挖地建房会损坏邻居陆某的房屋

  B。陆某家墙面出现裂缝,属于意外事件,陈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C. 陈某可以挖地建房,但对邻居陆某房屋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

  D。陈某在自家的地基上建房,造成陆某家的墙面出现裂缝,不需要承担责任

  【答案】C。解析:此题较简单。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即可答对。本题实际上考查的是《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问题。陈某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的权力是法定的,但是因此造成了相邻的陆某的直接损失,则应当给予赔偿。

  2009年的中央国家公务员考生中,民法试题的度的提升都体现在题目以事例的方式出现,考生需要对事例本身作出判断,再结合所学的知识来解答,但所出的事例都不难,如果考生对民法知识掌握熟练的话,并不难解答。本题亦是如此。

  2009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6题:

  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的负担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下列有关风险负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A。特定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后即由买受人承担

  B。需要运输的标的物,自交付给买受人后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C。在途货物的风险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后即转移给买受人

  D。在由于标的存在质量瑕疵,买受人拒绝受领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答案】C。解析:本体直接考查法条,虽然十分具体,但涉及了多个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上,该条并未区分种类物还是特定物,因此,一般来说,特定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后即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在上述“但书”的情况下就会不同。A项错误。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可见,法律同样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对上述规定做出改变。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D项显然是对对这一条错误的理解。买受人拒绝受领的前提并不是标的存在质量瑕疵,而是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C项完全正确,是法条的原文。

  这一题考查是合同法的内容,虽然仍是直接考查法律条文,但和以往不同的是,以往的题多是考一条法律法规的内容,这一题则就一个风险负担的问题考查了了多个法条。但究其根本还是考查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

  公务员考试的法律基础知识对民法的考查,通常都会直接取才自最基本法律条文,而这些法律条文都是民法法律理论基本理论的体现,因此考生在备考复习中,应当抓住民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围绕这一部分重点内容,多作习题,熟练掌握。

  例如09年国考第24题,此题考查的是民法的内容,涉及是无因管理的知识。

  24。甲被车撞伤倒地,行人乙拦下一辆出租车,将甲送往医院,乙支付了车费,其间,甲的手机丢失。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车费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由乙赔偿

  B。车费不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由乙赔偿

  C。车费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

  D。车费不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

  【答案】C。解析:本题中,乙对甲是属于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支付管理中的必要费用,本人有偿还费用的义务。因此车费应由甲承担。甲手机的丢失是乙在无因管理中无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乙不应当承担这项损失,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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