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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

01-23 23:38:36政法武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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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邓祥国

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政治、经济形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对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正在不断的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正在不断的提高。为了一毛钱的火柴,为了名誉要求赔偿一分钱的官司时有出现,他们的目的就是要运用法律的武器讨回一个公道。人们呼唤着公正,而公正又是人民法院和全体法官所追求的目标。公正司法是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高大形象的体现。那么如何才能公正司法。下面笔者谈一谈个人的一些想法。

一、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主要因素

司法不公的现象的确存在,引起了社会上的普遍关注。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现象是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主要因素。在审判程序方面,主要表现为:一些案件久拖不结,违反法律规定受理或不受理案件,违法采取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不按法定程序评估和拍卖被执行的财产,二审案件轻易发回重审等;在实体裁判方面,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官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有些案件定案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不正确,裁判文书又论理不清;在司法作风方面,主要表现为:有的审判和执行人员受利益驱动,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金钱案,法官与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关系过密,谋求或接受妨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馈赠,司法为民的宗旨淡化,对当事人的诉求冷漠等。

二、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具体内容

所谓公正就是公平和正义。对人民法院而言公正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程序公正。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的所有案件都是依照程序法的规定来进行的,任何案件非经法定的程序审理和执行,都是违法的或无效的。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法时往往认为它对实体的处理没有多大影响而忽视其重要性。殊不知程序的公正是一切公正的前提要件,是确保实体公正的第一道防线。我们很难想象一个程序违法的案件,其处理结果是公正的。例如刑事案件必须在送达起诉书十日以后才能开庭,这是一个法定程序,任何法官都不得违反。法律上这样规定是给被告人一个充分的答辩时间,也是为被告人请律师辩护一个充足的准备时间。如果我们违反这个程序,就很难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各类案件时首先是要严格的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法律上有规定的必须严格依照规定。例如诉讼法都规定了审理案件和执行案件的期限,我们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审结或执结案件,否则就是一种不公正。超期审理,超期执行是严重违反程序法的行为,“迟来的公正,也是不公正。”其次是在对待案件当事人上要一视同仁不得对张三适用这种程序而对李四适用那种程序,或者对张三适用宽松的程序而对李四适用严厉的程序。例如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一个举证期限的规定。虽然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长短,但实践中我们都是以三十天为期限,也就是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必须在三十日内完成,否则就认为是无效证据。如果给予原告的举证期限是三十天,那么,给予被告的举证期限也应该是三十天,决不能一个多给而另一个少给。

2、形象公正。法官的形象是与司法公正有着某种密切关系的。试想一下,一个不修边幅、蓬头垢面,衣着不整、贼眉鼠眼的法官,人们能够相信他是公正的吗?很难想象。例如某县一个人民法庭的个别审判员,经常在法庭的院子里打赤膊,穿一双烂拖鞋,头发不梳,胡子不刮,一眼看去就象一个市井烂仔。每当他经办的案子当事人总有意见,纷纷要求领导换人承办。领导究其原因,当事人回答说:“这个人根本不象一个法官,要他办我的案子,我不放心,不能确保公正审理。”法官的形象应当是一个正派人的形象,所体现的不仅仅是法官本人的形象,更代表着整个法院的形象。法官在办案当中应该着装,即使平时上班着便装也应该干净整齐,落落大方。当然如果说要求我们的法官一天到晚西装革履,全身上下都是名牌,这也不现实,这与我们目前的经济条件还不相适应,但至少也要有所修整,穿着打扮要体现一个法官的精神面貌,给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第一印象是信得过的,是放心的,是能够胜任这项工作的。

3、语言公正。语言是人与人之间交际的重要工具。我们平时所说的“一句好话三冬暧”“话不投机半句多”等等都是说明语言在人与人之间交际的重要性。法官也是人,法官也要通过语言与周围的人特别是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交往。为什么有的法官处理案件当事人就心服口服,心里感到高兴和舒畅?为什么有的法官一处理问题就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都闹翻,搞得案件处理不下去,甚至有的当事人到法院领导面前告状要求法官回避?这就是涉及到我们法官在处理具体的案件中是否做到语言公正。法官是裁判者,应当居于中间地位,任何案件没有到最后宣判,都不能对原告或者被告妄加评论,说三道四,否则当事人就会认为你这个法官有偏袒一方的嫌疑。过去我们有许多老法官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当着原告的面要说原告的不是,被告如何有理;当着被告的面说被告不是,原告如何有理,这样才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在过去这条经验也许还用得着,因为过去我们强调的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这样做在调解的过程中有利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便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但把这条经验放到当今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时代,我想未必就那么管用。现代司法要求的是公正与效率,对就是对,错就是错,作为法官必须在对错之间做出一个判断,而并不是要法官在判决之前就对错问题与当事人争得个面红耳赤。例如有一个法官在处理一起刑事自诉案件时有先入为主的现象。自诉人来法院起诉说得头头是道,这个法官就信以为真了,因而对被告人的辩解和理由根本听不进去,只要被告稍有辩解就妄加指责和训斥。在开庭时对原告人发问是轻言细语,对原告人的发言耐心听取,而对被告人的发问却是粗声严厉,对被告人的发言显得很不耐烦,稍微多讲几句就予以打断并责令停止。于是刚开完庭被告人就跑来找院长,要求这个审判员回避。院长问他有什么理由,被告人说:“这个法官不公正!”院长又问他如何知道这个法官不公正,回答说:“这个法官讲话的口气就是不公正,只许原告说话,不许被告说话,对原告轻言细语,对被告严加斥责,这难道是公正的吗?”遇到这样的事,院长也很难做工作,因为诉讼法里面关于回避的条件没有说语言不公正也可以回避。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应当懂得,作为一名法官在语言上对待原、被告双方要做

www.duosi8.com的 到一视同仁。对原被告双方的违法行为,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应当加以训斥,而对他们的正当理由和要求则要拿出耐心认真听取,不能妄加训斥。语言也是一门艺术,运用得当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对当事人服判息诉能起到促进作用,反之运用不得当,即使你的判决是公正合法的,当事人也会在心里横着一口气,总认为你这个法官不公正,有偏袒对方的嫌疑。

4、行为公正。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外在活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所作所为。法官也是人,他也要有所活动。除了正常的公务活动以外还有诸如社交、亲友、同学、同事等等方面的活动。活动越频繁,在社会上的影响就越大,这种影响是好还是坏,是由法官的活动性质所决定的。从事高尚的,有意义的,对人类和社会的进步有帮助的活动,其活动的性质就决定了在社会上会引起正面的影响;而从事低级趣味的,肮脏的,见不得人的,为文明社会所不耻的活动,其活动的性质就决定了在社会上会引起负面的影响。每一个法官,特别是从事审判工作第一线的法官在社会的一定范围内应该算得上是一个公众人物,他们的一举一动都会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影响。法官所从事的公务活动特别要注意其行为的公正性,要对社会负责,对广大人民群众起到积极的教育作用。如果行为不公,就会使案件当事人乃至人民群众产生对法官的不信任。倒如早些年有一位法官下乡办案,中午不可能回家吃饭,就在原告家里吃了中餐。被告人对法官的这一行为非常不满,认为法官到原告家吃饭而不到被告家吃饭,这样做是不公正的。这位法官得知这一情况后就决定晚餐到被告家吃饭,以表示公正。果然法官到被告家吃了晚餐后,被告人非常满意。大家试想一想,这能叫公正吗?法官的这种行为不但不能做到公正,反而在社会上引起很坏的影响,这种行为正应验了社会上广为流传的“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的说法。当然,基层法院的法官,尤其是人民法庭的法官会经常下乡办案,每次下乡都自带饭盒,自备干粮这也不现实,饭还是要吃的,饿着肚子总不是好事。但笔者认为,在办理案件的情况下能不到原、被告家里吃饭的尽量不去,因为“六条高压线”明确规定不许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吃请。如果是在偏远的村、组,大山的深处人烟稀少,交通极为不变,没办法只能在原告或者被告家里吃饭,只要不是大吃大喝,吃餐便饭并按照干部下乡的规定付给适当的餐费,也无可非议。如果因此对方当事人有意见,只要做好解释工作,矛盾是可以消除的。作为一名法官,八小时以外的行为也要检点。肖杨院长曾经指出:法官要谨慎交友,少交朋友,缩小自己的社交圈。这句话有其深刻的含义,我们必须认真领会。朋友多,社交活动就多,认识的人就更多,将来麻烦你的事也就越多,需要你这个法官关照的案子也不会少。压力越来越大,关系越来越复杂,最后公正难保。如果人们经常看见法官出入高档宾馆、酒楼,高档消费、娱乐场所,他们会有什么想法;法官面对旁观的群众心里又会有什么想法。难道每一次进行高档消费都是法官自己掏的腰包?法官就那么有钱?不言而喻,群众是不会相信的,他们所想的是不是法官又在接受当事人的吃请。个别法官可能会有这样的想法,经常出入高档场合显得自己有身份、有地位,是高人一等的象征。这样的法官他们丧失了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忘记了党的宗旨,丢掉了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变成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奴隶,成为了糖衣炮弹进攻的对象,长此以往,就会陷入腐败的泥潭不能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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