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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总结

11-08 12:27:40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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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何深刻认识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地位和实践基础?

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

科学发展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呈现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主要是: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同时生产力水平总体上还不高,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强,长期形成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同时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改革攻坚面临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同时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趋势还未根本扭转,城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还有相当数量,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难度加大;协调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同时农业基础薄弱、农村发展滞后的局面尚未改变,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任务艰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扎实贯彻,同时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继续深化;社会主义文化更加繁荣,同时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日趋旺盛,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出了更高要求;社会活力显著增强,同时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社会建设和管理面临诸多新课题;对外开放日益扩大,同时面临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上占优势的压力长期存在,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增多,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要求更高。这些情况表明,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懈努力,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发生了意义深远的重大变化,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当前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具体表现。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科学分析我国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新机遇新挑战,全面认识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刻把握我国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更加自觉地走科学发展道路,奋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19.如何理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

科学发展观系统回答了“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这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集中概括了科学发展观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

必须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

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总揽全局、统筹规划,抓住牵动全局的主要工作、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重点突破。

10.如何树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绩观?

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没有稳定这个前提条件,什么事情也干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去,更不可能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各级党委要带头确立正确的政绩观,自觉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立足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把促进改革发展同保持社会

www.duosi8.com 稳定有机结合起来,从指导思想、工作部署、物质投入等各个方面落实改革发展稳定协调推进的要求。

各级政法机关也要树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绩观。政法工作的政绩如何,最终要看能否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群众是否满意。无论是司法工作还是行政执法工作,都要以这一标准来衡量、来检验。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要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更加自觉地为大局服务,更加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一切立法建议、司法解释、执法规范、改革措施,都要着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便捷高效的服务环境。要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全面提升工作标准和服务水平,更加重视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加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加尊重群众的意愿。要按照可持续和谐稳定的要求,扎扎实实地抓基层、打基础,使基层政法单位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稳固防线。全面、辩证地分析各类矛盾的性质、成因及外部因素的影响,在工作中正确处理民主与专政、预防与打击、教育与惩罚、服务与管理、效率与公平等各种重大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克服简单化、片面化、理想化的倾向,力争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11.如何理解“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我们党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性质和宗旨,决定了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决定了我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决定了我们党有责任、有信心、有能力主要通过和平的、渐进的方法,通过有领导、有步骤、有秩序的调整和改革,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决定了社会和谐是我国社会矛盾存在和解决过程的基本形态,也就是说,我国社会在本质上是和谐的。但是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这种和谐并不会自然而然地实现,需要进行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这就要求我们科学分析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12.如何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正确方向?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要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

13.如何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基本内容和科学原理?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以现实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状况为条件,在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它的每一个重大成就,都是经验的总结和理论的升华,始终体现时代的精神与要求。其基本内容和科学原理主要是:第一,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为指导,始终坚持法的物质制约性,认为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内容、发展和变化,同时又承认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从根本上同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的剥削阶级法学理论划清了界限,开辟了不断探索法的精神,创建新的法律制度的正确道路。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始终坚持阶级分析与经济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认为任何国家的法都具有阶级性,法律在阶级对立社会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则是人民意志的表现,并表现为国家意志。世上没有什么超阶级的法,它的内容都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第三,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始终坚持法律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社会物质历史条件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不同社会形态有不同的法律,从而从根本上划清同法律神秘主义色彩的界限。第四,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始终坚持人是法律的主体和目的的观点。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的根基,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的根本标志,建基于以人为本之上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重大的指导和推进作用。第五,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始终坚持国家与法有政治职能与公共管理职能的观点,坚持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原则。贯彻这一思想,既要发挥社会主义法的政治功能,更要发挥它的公共管理职能。第六,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始终坚持法与社会现象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原理,使各种社会现象共同为国家的发展服务。应用这一原理,就必须坚持和贯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根本原则。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精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政治法律上的根本特征。第七,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始终坚持法制与民主、民主与专政的辩证关系,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应用这一原理,有助于正确区分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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